人保财险湖南省郴州市分公司通过法律诉讼纠正一起交警责任认定不公的车险赔案,该案由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到法院判决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济赔偿由原告要求承担总损失30%即94882.3元到法院判决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
湖南郴州个体车主李某东风大货车2004年4月2日在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营销部投保了三者险,保额5万元。2005年3月25日,江苏个体驾驶员陈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南行130KM,碰撞前方由罗某驾驶的湖南郴州大货车尾部,造成江苏大货车乘车人王某死亡、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5年4月2日,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江苏大货车驾驶员陈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南大货罗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李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2005年4月13日,江苏车方因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公司参与诉讼人员主动积极向法院举证,勇于抗辨。法院经庭审调查认为:湖南大货车的驾驶员罗某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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