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比较注重车辆的“过户”,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过户”(即保险合同变更)。而不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就有可能使买受人的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虽然本案法院最终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认识和裁判尺度不一,车辆买受人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车辆买受人应当充分认识保险合同“过户”的作用和意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化解理赔、诉讼风险。
2006年6月25日,闫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期一年。2006年10月13日,闫某将货车转让给吴某(化名),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2006年12月15日18时许,原告吴某的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一人轻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的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吴某报案后,在2006年12月18日14时就此次事故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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