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强 案情: 白某就其所有的陕A牌照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9月21至2013年9月20日。2013年4月3日12时许,李某驾驶陕B牌照小轿车沿西安市环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右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左侧白某驾驶的陕A牌照小轿车相撞,陕B牌照小轿车冲向路南边隔离带后翻车,李某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无事故责任。李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在得知陕A牌照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后,向保险公司出示了事故认定书、李某死亡证明、李某火化证明、李某户籍注销证明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答复“需要被保险人白某报案,因白某没有报案,故无法给予赔付”,不受理李某近亲属的报案及相关资料。 问题: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应否受理受害人的报案? 分析: 一、交强险项下,受害人有权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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