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产生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顺序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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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而2006年6月19日保监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规定:“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一方面,《交强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商业三者险条款》将精神损害作为除外责任。交强险有关精神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自然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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