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凌晨,郭敬驾驶重型卡车,从余姚运货去北仑,副驾驶位上搭载着徐明。
当天凌晨3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到61省道13km+500m处时,右前轮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向左侧翻。不幸的是,坐在副驾驶室的徐明被甩出车外,压在车下当场死亡,郭敬也受了伤。
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认定,郭敬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在行驶中出现爆胎翻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徐明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后,徐明的父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去年3月,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问题是导致交通事故和徐明意外死亡的原因,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以及驾驶员的雇主,陈亮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陈亮赔偿徐明父母21.86万元,陈亮车辆挂靠的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该有的保险我的车子都有,应该可以挽回不少损失。”陈亮在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江北支公司投了保,其中包括保险额度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多项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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