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后乘客被甩遭碾压 车主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所属分类:  2013-3-16 22:25:10    加入收藏
  2006年10月12日凌晨,郭敬驾驶重型卡车,从余姚运货去北仑,副驾驶位上搭载着徐明。

 当天凌晨3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到61省道13km+500m处时,右前轮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向左侧翻。不幸的是,坐在副驾驶室的徐明被甩出车外,压在车下当场死亡,郭敬也受了伤。

 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认定,郭敬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在行驶中出现爆胎翻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徐明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后,徐明的父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去年3月,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问题是导致交通事故和徐明意外死亡的原因,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以及驾驶员的雇主,陈亮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陈亮赔偿徐明父母21.86万元,陈亮车辆挂靠的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该有的保险我的车子都有,应该可以挽回不少损失。”陈亮在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江北支公司投了保,其中包括保险额度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多项险种。他按法院判决赔偿了徐明家属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但保险公司调查后告知陈亮,由于事故发生时,徐明尚在车上,事故发生后才被甩下车,按保险合同有关规定,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只能按照保险额度为一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给予赔偿。

 陈亮不能理解保险公司的说法,他坚持认为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只能是发生事故时还在车上的人,该事故中的死者已被甩出了车外,就跟路人一样了,不能再作为车上人员来看。

 他还表示,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中有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死者明明是在事故车下死亡的,是车外人,应该按第三者责任险来赔偿。

2013年1月9日

轮胎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
    案件1:某大货车车投保商业车险三责险、车上责任险、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某天运输途中因刹车时间过长,司机停车后随车副驾驶下车接了一盆水泼在轮胎上降温,结果造成轮胎爆炸,副驾驶被崩死。请问该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件2:张某为其半挂牵引车、挂车投保了商业车险车损险、三责险、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某天运输途中因路滑车辆失控,经驾驶员采取紧急措施使车辆停住,但牵引车头与所挂挂车发生碰撞受损。请问牵引车车损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解答: 案例1 轮胎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车上人员在车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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