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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