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修复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