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投保人违反合同 保险公司二次定损合法
在此案中,无论是哪一方违背了诚信原则,都直接影响着理赔效率以及交易成本。根据保险公司二次定损出具的证据,北京市价格认定中心对于投保车辆菲亚特乌诺汽车的修理费用为7800元,其中包括了17项修理费用,未包含防冻液和工时费。而根据投保人出具的发票,工时费为1549.6元,因此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支付9541.6元作为事故补偿。
承办本案的法官认为,投保人在修车时,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理赔书》中的规定,更换相关配件,也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属于单方面变更保险合同,超出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按照第二次定损的额度,赔付投保人9541.6元。
业内专家指出,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其宗旨是补偿投保人发生事故后遭受的损失减低风险,而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因此,本案中原告虽然开具了保险公司额定范围内的修理发票,但没有按照相关合同更换配件,而是以修理原配件的方式完成修车过程,中间有过分受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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