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险拒赔纠纷案件作出审判。车主崔某的车辆在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崔某遂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遭拒。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崔某未直接向肇事者进行索赔,是放弃对第三者赔偿的行为,依照保险合同可以不予赔偿。
另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是保险公司拒不承认办理车险承保的业务员隶属本公司。保险公司声称为车主提供业务办理的业务员并非本公司员工,而是汽修公司工作人员代理,保险公司未能收到车主支付的保费,故保单不能生效,并对事故作出拒赔决定。
前一个案例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对《保险法》的曲解,崔某依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代为追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先赔偿给投保的车主,赔出去的这笔钱再由保险公司自己向肇事方追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