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 看清条款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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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7 16: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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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险拒赔纠纷案件作出审判。车主崔某的车辆在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崔某遂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遭拒。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崔某未直接向肇事者进行索赔,是放弃对第三者赔偿的行为,依照保险合同可以不予赔偿。
另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是保险公司拒不承认办理车险承保的业务员隶属本公司。保险公司声称为车主提供业务办理的业务员并非本公司员工,而是汽修公司工作人员代理,保险公司未能收到车主支付的保费,故保单不能生效,并对事故作出拒赔决定。
前一个案例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对《保险法》的曲解,崔某依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代为追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先赔偿给投保的车主,赔出去的这笔钱再由保险公司自己向肇事方追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了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以及保险人在赔偿后的代位追偿的权利。
后一个案例保险公司的中介代理人在其中可能扮演了私吞保费的角色,但这是保险公司和中介单位之间的问题,要投保人为此付上学费、担上损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修理厂、4S店这些汽车服务机构作为当前保险公司获取车险业务的重要渠道,对许多车险投保人来说既便捷又合规。作为投保人,看到车险代理人出具保险公司保单和代理证明,经过正常手段支付保费,却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理赔,理所当然要诉诸法院。而审理本案的南汇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举证,确认投保人所说的代理人与保单上的代理人签名为同一人,根据保险合同及由该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作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正当代理权,并代表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其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赔付投保人事故理赔款。
2013年4月13日
车主提醒: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车主提醒: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王先生也表示这件事情对自己也是一个教训,同时也提醒司机朋友一旦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应该特别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告:“作为一个机动车的被保险人,我想对司机朋友说两句话,首先第一呢,发现事故以后呢,及时报案。有人员受伤呢,及时送到医院,一定要把各种手续备齐了。如果有人受伤,跟第三者之间把一些事情处理清楚。我就是有些事情没处理明白。因为咱把三者的钱全承担了,这一承担三者不配合我也没办法。如果要让三者主动花点钱,他有可能就主动地配合...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