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不报案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因就车辆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苑明将对方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损失保险金5450元。法庭上,苑明举证2006年9月2日,他对其名下的帕萨特小汽车向被告投保,保险费共计5136.23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苑明认为,车辆出事时他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但该工作人员称暂不在中山,待回来后协助处理。索赔单的基本情况由保险公司人员填写,而事故经过及签名由他自己所写。保险公司则认为,苑明当时并未向公司报案,也未向交警报案,没有相关部门确认出险,所以被告无法确认属于保险范围。“我们的报案电话是95500,除此外没有其他报案电话。联系其他工作人员并不能视为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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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还称,公司向苑明发出的《神行车保服务卡》约定:发生保险机动车碰撞固定物事故,或只有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事故,请及时通知本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但苑明是在第二天才通知公司。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苑明提供的维修费5450元,无法确认是否因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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