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40% “明明舟富自身也有违章,凭什么都要我们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舟富在事故中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过错。谭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已将车辆停靠在道路右边,没有证据证实机动车启动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故交警部门关于“舟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可减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该法条仅适用于行驶中的车辆,不应包括静止停放的车辆,因为要求事故发生时静止的车辆采取避让措施既无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应按过失相抵原则,确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4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对货车应负担的赔偿额,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庭核算,舟富的损失总额为37662.8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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