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终审胜诉
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史某将平安公司告上西城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原因...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