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翁志明是江苏省常熟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自有一辆桑塔纳轿车用于出租客运。翁志明一直为自己的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但当车辆出了事故,他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承担50%的责任。翁志明这才注意到,原来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规定本身自相矛盾了。那么,到底该按哪一条执行呢?
索赔车损遇麻烦
2005年4月21日,翁志明就自己所有的出租客运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熟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5年12月10日凌晨,翁志明聘用的夜班驾驶员陶茂根驾驶出租车与王云才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云才受伤。翁志明立即向人保常熟公司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要求其核损。人保常熟公司核定翁志明的车辆损失为6800元。12月15日,翁志明支付了车辆修理费6800元。
随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因无法确定该事故由何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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