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车损遇麻烦

 所属分类:  2013-3-18 12:51:03    加入收藏
  46岁的翁志明是江苏省常熟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自有一辆桑塔纳轿车用于出租客运。翁志明一直为自己的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但当车辆出了事故,他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承担50%的责任。翁志明这才注意到,原来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规定本身自相矛盾了。那么,到底该按哪一条执行呢?

    索赔车损遇麻烦

    2005年4月21日,翁志明就自己所有的出租客运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熟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5年12月10日凌晨,翁志明聘用的夜班驾驶员陶茂根驾驶出租车与王云才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云才受伤。翁志明立即向人保常熟公司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要求其核损。人保常熟公司核定翁志明的车辆损失为6800元。12月15日,翁志明支付了车辆修理费6800元。

    随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因无法确定该事故由何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所引起的,故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2006年6月,常熟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云才与陶茂根各承担50%的事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由人保常熟公司赔偿王云才因事故造成的损失5万元,翁志明赔偿王云才因事故造成的损失315余元。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保常熟公司未向王云才提出车辆损失的赔偿。

    当翁志明就车辆损失向人保常熟公司全额索赔时,人保常熟公司只愿意赔偿一半。翁志明遂于2006年8月23日起诉至常熟市法院,要求人保常熟公司赔偿车辆损失6800元。

2013年5月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和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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