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特约条款只适用于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或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所有或管理、并使用的非营业性质车辆,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日期2年以内(含2年)。
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或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的,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一)置换新车
以相同品牌、型号、规格的新车替换受损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二)支付赔款
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