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07年5月22日止。2007年4月19日,王某的亲戚陈某酒后驾驶保险车辆行至239省道,遇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李某因与他人相撞倒地在该处,陈某避让不及将李某撞击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某对李某的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由王某赔偿给李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申请。王某以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予明确说明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王某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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