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某厂因经营不善,于1999年12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合同。时隔不久,该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000年8月该车由承包公司驾驶员宋某驾驶,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经济损失达49000余元,法院裁定由该厂垫付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
该厂向第三方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条款明示告知的内容: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该厂接到拒赔通知书后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合同合法、有效;企业承包不在上述条款约定的批改范围之内;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如被保险人承担垫付责任,保险人可免责,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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