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压死驾驶员的家人,保险公司以国际惯例为由拒绝赔偿被判败诉。日前,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彭州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缩小第三人范围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被评为示范性案例,这意味着,成都市各级法院今后遇到类似保险索赔案可参照此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将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外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条款。
2004年,万某从他人处购得一辆中型货车,经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铜梁支公司)同意,该车辆原所有人将为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转让给万某,该合同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2004年4月21日,万某雇佣的驾驶员肖某驾驶该车在彭州市某地行驶时发生故障,肖某停车并请有修车经验的其父检查故障,此过程中车辆失控,冲至公路左侧坡坎上并侧翻在地,将在车旁检修的肖父压伤,经抢救无效肖父死亡。之后,肖父的亲属向法院起诉索赔。彭州市法院判决万某赔偿87880元。随后,万某向保险铜梁支公司提出按合同要求赔付第三者责任险,遭拒绝。万某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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