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1月20日,张某驾驶自己的重型货车运输货物,途中他下车查看路况时,未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滑行撞伤自己,后鉴定为残疾。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停车时未拉手制动,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张某以自己的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以张某是被保险人,不属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向临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
争议
张某是否系交强险合同所指的受害人,是其应否获得赔偿的关键 。法院在审理后,合议庭在评议时如何认定产生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将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受害人范畴之外。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亦有同样的规定,即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本案中,张某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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