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省地税部门在日前发布的通告中正式确定了我省可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12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今后,我省的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缴纳车船税。
省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和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农场)公共交通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据哈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黑龙江省确定的车船税标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及微型客车年纳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480元和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为每吨96元。同时,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