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解某于购置北京牌吉普车一辆。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车辆管理机关对个人车辆在核发牌照、年检车辆时需要审验第三者保险,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解某在购车的次日即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险种。解某在办理申请牌照期间车辆被盗。解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实,解某自买车后,即办理有关手续,但直至丢车时尚未验车,也未取得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照。保险人遂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拒赔。
评析:
对于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保险车辆被盗,新旧《车险条款》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开始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单无效。”据此规定,保险车辆经检验合格及具有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上述条件成立时,保险合同才发生效力,否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在《合同法》中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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