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颇有争议而难以达成一致,条例草案公布的时候,名称还是叫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至此,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的争议暂告一段落,最终使用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称。2006年6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下称“交强险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已经在《道交法》中得到体现。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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