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草案,在细微之处更加彰显人性化,更为关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关于‘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修改便可看出这一点。“某保险车险部核保人任先生如是认为,“《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称,‘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相对于现行《保险法》中的对应条款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虽说只有几字之差,但体现了本质变化。“
任先生表示,其变化之处在于两大方面,其一是被保险人的过错范围由原来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错“;其二是当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保险赔偿金。“事实上,‘过错’的范畴很广泛,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会经常碰到一些难题。而新的规定,则把‘过错’的范畴缩小,只要不是道德问题和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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