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应使用合格或双方约定的零件,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方应当联系经顾客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昨天,捷达车主邱涛和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市首份《汽车维修合同》,标志着该示范文本正式在全市推广。
据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2006年全国各级消协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为减少修车带来的扯皮纠纷,市工商局与市运输管理局指导丰台工商分局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范本。合同范本主要适用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
争议点一:
用假配件须担赔偿责任
零件是车主和修理厂发生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文本中要求双方明确维修材料属于“原厂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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