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晚,司机李小钢驾车回家,当他下车准备打开家门时,停在身后尚未熄火的汽车突然向前滑动将其夹撞致死。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永新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在赔付了受害人李小钢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遭到拒绝。理由是李小钢虽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同时也是肇事车辆的司机,不包括在理赔的受害人范围内,通泰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永新县人民法院。
9月23日,吉安市中院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两份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死亡赔偿金9万元给通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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