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的车在暴雨中受损,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确定损失为4560元并移交一家汽修厂进行修理。6天后,汽修厂员工王先生驾驶该送修车在行驶途中与前方两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认定,车辆损失估计为3万元。
两周后,周先生取回送修车辆,发现车有异样,向汽修厂询问,汽修厂未如实说明修理期间该车肇事的真实情况。心存芥蒂的周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查询,获悉自己送修车辆在送修期间肇事受损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经与汽修厂协商赔偿未果,取车4天后,周先生将该车送回修理厂。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周先生委托律师就该车进行价格鉴定,认定该车肇事前被水淹后的价值为6万余元。随后,周先生以修理后的车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要求汽修厂赔偿肇事前的车辆价值及其他损失,车辆归汽修厂所有。汽修厂表示该车是在维修后的试车过程中发生肇事,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周先生也适当承担责任。因双方对赔偿损失的方式和数额意见分歧较大,在调解后仍不能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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