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车辆再遭损毁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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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5 16: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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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的车在暴雨中受损,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确定损失为4560元并移交一家汽修厂进行修理。6天后,汽修厂员工王先生驾驶该送修车在行驶途中与前方两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认定,车辆损失估计为3万元。
两周后,周先生取回送修车辆,发现车有异样,向汽修厂询问,汽修厂未如实说明修理期间该车肇事的真实情况。心存芥蒂的周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查询,获悉自己送修车辆在送修期间肇事受损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经与汽修厂协商赔偿未果,取车4天后,周先生将该车送回修理厂。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周先生委托律师就该车进行价格鉴定,认定该车肇事前被水淹后的价值为6万余元。随后,周先生以修理后的车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要求汽修厂赔偿肇事前的车辆价值及其他损失,车辆归汽修厂所有。汽修厂表示该车是在维修后的试车过程中发生肇事,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周先生也适当承担责任。因双方对赔偿损失的方式和数额意见分歧较大,在调解后仍不能达成协议,遂进入诉讼期。
法院委托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对肇事车辆的贬值率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判决汽修厂赔偿车主周先生车辆贬值费1.66万余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7万余元。
释案>>>
周先生的车辆在肇事后虽经修复,但其在价值上遭到减损,恢复原状尚不能达到受害前的状况,经过第三方鉴定,肇事前被水淹后价值为66537元,肇事后车辆贬值率为25%,对此汽修厂负有赔偿义务,因此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