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双方争辩的焦点就集中在,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照,保险公司还需不需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给自己辩护的理由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最后法院还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万元。“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只是说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余律师说,这么判决也体现了当初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就是在肇事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的救助。
我们后来又去仔细查看了最新版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责任免除,条例只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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