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应当确立相应的保险赔偿规则,这至少涉及三个方而的问题。
第一,如何合理确立交通事故赔偿规则?这一问题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机动车负全责”。然而,该条款的缺陷在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交通管理的法律,是否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如前所述,民事责任应当由民事法律来确定,由行政管理法律来确定民事责任问题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
第二,是否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纳人保障范围?驾驶员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及无有效驾驶证或所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受到严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此类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将这些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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