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而在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成立侵权关系。这两点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保险人可否直接对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2)受害人有无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赔付权。而其中第二个问题是保险人与受害人法律关系的焦点。
对于第一个问题,《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是赋予了受害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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