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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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5 2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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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而在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成立侵权关系。这两点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保险人可否直接对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2)受害人有无对保
险人的直接请求赔付权。而其中第二个问题是保险人与受害人法律关系的焦点。
对于第一个问题,《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是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赔付请求权。
还有的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虽然要求“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闹内予以赔偿”,但并不能径直理解为赔付的对象就是受害人,因为从理论上看,除纵向的保险监管人和保险人之问的保险监管法律关系外,保险关系主要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受害人和保险人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受害人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进行赔付。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与以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有明显区别的。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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