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和宣武法院审理、宣判了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因两案诉讼目的不同,其判决结果也稍有不同。但其突出特点是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之间衔接的空白区。虽然都是“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无责,但保险公司都按照“无责拒赔原则”拒绝理赔。所以,即便机动车上了保险,法庭判定机动车支付赔偿金后,这些钱仍要司机自己掏。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上周通过,但是办法通过并不代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人们的疑问是,通过之后,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一个“路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仍然在挡着前进的路。 “有钱没钱先救人”,新交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事故伤者最后的保障。然而,好制度至今还只是纸上谈兵。 距新交法颁布已整整一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尚无音信,道路交通事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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