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机动车案理赔结果

 所属分类:  2013-3-27 16:38:15    加入收藏
 日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和宣武法院审理、宣判了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因两案诉讼目的不同,其判决结果也稍有不同。但其突出特点是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之间衔接的空白区。虽然都是“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无责,但保险公司都按照“无责拒赔原则”拒绝理赔。所以,即便机动车上了保险,法庭判定机动车支付赔偿金后,这些钱仍要司机自己掏。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上周通过,但是办法通过并不代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人们的疑问是,通过之后,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一个“路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仍然在挡着前进的路。 

“有钱没钱先救人”,新交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事故伤者最后的保障。然而,好制度至今还只是纸上谈兵。 距新交法颁布已整整一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尚无音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法。 中央台经济宣传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指出,这是一种尴尬的局面。 

郝演苏:包括北京,刚通过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这很难实行。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保险问题,要进行一个强制保险,但现在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按合同办事的,而强制保险是一个特例。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强制保险制度,所以很多要求按照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呢实际上是很尴尬的。我们叫有法可依,这个可依的必须是个法,必须有一个实际内容,这个内容没有。 

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使得这部法律与国际上的通行法律实现接轨,体现了立法权对生命权的尊重,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 

但《保险法》的“有责赔付”与《交通法》的“无责赔付”矛盾也让人头痛不已,面对保险法跟不上“新交法”的尴尬,郝演苏教授说,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交通法》的的配套规章,以使办法更具操作性。一个尽快出台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再一个采取临时措施。哪怕其他内容可以按照交法去做,涉及到保险还是参照新交法没出台时的做法去做,否则面临最大困难的是消费者。因为你要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把商业保险转化为强制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是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就会采取加价的方式来减低它的经营风险,这样一来对客户是不利的。 

虽然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至今未见其面目,但郝演苏教授给记者做了一番描述:它应该是一个统一标准,就是根据同类车辆标准是相同的,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赔偿金额,比商业保险的范围要宽的保障责任。 

2013年2月23日

车险含不含交强险 价格区别大
    含不含交强险 价格区别大 有车主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给出的报价相差千元左右。这时候就该考虑,较低报价的保险组合里是否将交强险包含在内。 专家提醒:正规的保险公司如果推出的险种相同,价格一般不会相差太大。即使有区别,也是在300-500元以内。如果报价区别太大,就该主动问清楚,保单价格里是否包含交强险和车船税。以一款售价10万元、排量为1.5L的车型为例,如果是新购买车型,则需950元交强险,车船税大概为350元,总计1300元。一些保险公司报出低于常规价千元的低价保险,一般没有包含这两项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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