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距之二,是险种设置不够周密。迄今为止,我们的险种还停留在“两个基本险外加若干附加险”的模式上,不久前又增加了国家强制的“交强险”。交强险出台已3年,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质疑之声仍然不断。保险公司赚了大利润,却仍然把交强险当作额外负担,在赔付上或多或少地怠慢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和交强险“两张皮”,还增加了车主的保费负担。笔者以为,我们不妨参考美国的做法,以适当方式将交强险纳入原来的“三者险”中,使两者合二为一,成为强制的“新三者险”,适当加收一点保费。对于其他险种,也可适当“捆绑”成综合险或保险组合,其保费比单险种收费之和适当降低些,鼓励投保人选用。美日等汽车发达国家已建立“汽车保障基金”,作为正常保险的补充,用于救助弱势群体,对我们也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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