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的两项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审判决,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理赔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肇事者弃车逃逸
投保人索赔无门
原告叶建康是苏KAW546捷达牌轿车的车主。2005年10月1日,步林顺驾驶该车于0时25分在宁通 高速公路108KM路段(上行线)与王俊巍驾驶的豫S33330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苏KAW546捷达牌轿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俊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扬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为14943.16元,实际发生修理费13835.36元、施救费500元、评估费740元、停车费64元,合计15139.36元。
此前,叶建康曾于2005年3月30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0日,保险限额为20万元。该险种适用的是机动车险04版,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A906Z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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