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美国道奇牌15座客车,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为2万元。1999年7月,研究所司机潘某驾车载运10名乘客前往某景点。行驶至山区公路时,因潘某路况不熟,车速过快,车辆翻入山下河中,车上人员全部罹难。事故发生后,研究所向承保公司报案,并要求预付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当保险公司准备支付赔款时,发现车上运载的10名乘客均属旅行社组织的前往某景点的旅行团团员,其中一人为旅行社导游。再进一步调查,发现研究所自1999年初起就多次为该旅行社运载旅行团前往附近各旅游景点,研究所从中收取一定费用,并开出盖有单位财务章的非营运性收据。
现行的车险费率将车辆按使用性质(用途)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两类,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用途)的同类车型采取不同的费率。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车辆的用途不同,风险程度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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