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交强险该否理赔
司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交强险该否理赔?本报去年11月30日的专题报道有新进展,泰顺县人民法院三魁法庭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本报记者到庭旁听
交强险条款法律效力成为庭审焦点
新闻回放:
“小证”开“大车”,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
2008年10月15日,温州泰顺县拖拉机手朱贤忠驾拖拉机运货。下午5点光景,途经泰顺县老58省道某路段,与6岁男孩郑国友发生碰撞,男孩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作出了调查认定,结果是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之后,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朱贤忠想到了自己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当时投保的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景宁支公司。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认定这起事故不在索赔范围,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具体理由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记者了解到,朱贤忠所持的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H,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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