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对江某的损失予以理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交警的责任认定,还是法院的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2005年5月,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同年9月,青松公司员工驾驶这辆小型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相撞,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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