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起车辆临时牌照(移动证)过期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主张赔付保险金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不服又上诉到宁波中院,最后又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 0 0 9)甬海商初字第2 9 0号
原告:王某某,男,1 9 7 0年9月2 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大河头路5 8号。
委托代理人:刘兵,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 9 6号(平安大厦1 7—1 8层)。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力力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刘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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