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辽宁省沈阳市颁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都规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些规定被社会上称为“撞了白撞”。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04年10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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