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法律基础并不完备——交强险条例的上位法,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有责无责,都要进行赔偿。这样的法律依据与保险“风险责任对等”的原理是明显冲突的。一年多以来,由此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层出不穷,不仅对当事人有失公允,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开支。可以说,法律基础的漏洞,影响了交强险费率水平和理赔依据的科学性、公正性。
在交强险中,“道路事故救助基金”是最能体现其“保护受害人”的强制意义的。然而到目前,“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从保费中提取基金的方式也备受争议,不少专家认为,让交强险投保者为全社会的交通事故“埋单”并不公平。救助基金不到位,交强险就像少了一条“腿”,立得不正、行而不远。监管方对此不该置若罔闻,要及时与相应部门协调、解决。
——行业诚信就像一张通行证,没了它,再好的政策和产品都过不了百姓心中那道“坎”。
谁都知道,交强险制度是为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方的利益而设,全体道路交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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