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法律基础并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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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5 14: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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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法律基础并不完备——交强险条例的上位法,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有责无责,都要进行赔偿。这样的法律依据与保险“风险责任对等”的原理是明显冲突的。一年多以来,由此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层出不穷,不仅对当事人有失公允,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开支。可以说,法律基础的漏洞,影响了交强险费率水平和理赔依据的科学性、公正性。
在交强险中,“道路事故救助基金”是最能体现其“保护受害人”的强制意义的。然而到目前,“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从保费中提取基金的方式也备受争议,不少专家认为,让交强险投保者为全社会的交通事故“埋单”并不公平。救助基金不到位,交强险就像少了一条“腿”,立得不正、行而不远。监管方对此不该置若罔闻,要及时与相应部门协调、解决。
——行业诚信就像一张通行证,没了它,再好的政策和产品都过不了百姓心中那道“坎”。
谁都知道,交强险制度是为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方的利益而设,全体道路交通车辆和行人都是“受益者”。然而,社会公众似乎并不领情。交强险问世以来,饱受批评和责难。先有人质疑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串通“刮钱”,首年数据出台后,又有人出来算账,称保险公司因此获得“暴利”。即便有些言论明显有悖于保险经营的常识,却产生了“群起响应”的效果。
不是老百姓不讲理。一方面,关于保费的高低,保险公司和投保者之间永远处于博弈的状态,有分歧是必然的。另一方面,有些怨言也反映出人们对保险业的整体的不良印象:“没有暴利,保险公司的大楼为啥越盖越高?保险公司老总年薪为啥1000多万?有的公司为啥敢打半折叫卖交强险?”……可见,交强险经历的枪林弹雨,正是多年来人们对保险业诚信失望的一种宣泄。
交强险,办好事还碰了一鼻子灰。保险业在委屈的同时,也该细细体味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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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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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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