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轿车。为安全起见,程某为该车上了全险,车辆用途一项写明的是非营业。
某日,程先生在休息时,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想到邻省去办点事,请程先生驾车送其前往。朋友再三请求,并提出由其支付一定的费用。程先生无奈,只好同意。其与朋友在邻省办完事后,朋友为了表示感谢,请程某在当地一家饭店吃饭。程先生将车停在饭店门外,即随朋友一起进去吃饭。
当两人吃过饭,准备驾车回京的时候,才发现停在门外的车辆不见了,程先生当即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了警。事后,程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程某变更车辆用途未向保险公司申报为由,拒绝赔付。程先生对此表示很不理解,虽然朋友出了些费用,却只是些基本开支,自己主要是帮朋友忙而已,怎么就成了“变更用途”?
东莞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叶伟强:车辆变更用途可拒赔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转卖、赠送他人,变更车辆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而所谓的变更用途,是指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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