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的梁某购买一台多功能拖拉机,岂料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司机和乘客受伤致残。近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承担20%民事责任,共赔偿对方约5.5万元。
2009年12月,梁某以李某名义购买一台多功能拖拉机,因梁某没有驾驶证,由李某帮忙驾驶回家。不料,途中遇上小苏驾驶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苏某和齐某迎面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苏某和小苏受伤,其中造成苏某十级伤残。
南宁市交警三大队认定,小苏无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遇对向来车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苏某认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没有购买交强险,应当将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苏某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70%民事责任,小苏承担30%责任。而小苏年仅16岁,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齐某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应与小苏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梁某作为肇事多功能拖拉机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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