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如按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约为2004道交法颁布至2006年7月,实际审判中按各地实际统一实施交强险的时间为最后时限),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以2008年2月1日为“分水岭”,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按12.2万元计算交强险限额)。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元(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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