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法适当减轻了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4-9 10:40:50    加入收藏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如按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约为2004道交法颁布至2006年7月,实际审判中按各地实际统一实施交强险的时间为最后时限),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以2008年2月1日为“分水岭”,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按12.2万元计算交强险限额)。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元(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有责或者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无责情况下的

     交强险赔偿额度

     而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的内容,交强险虽在赔偿上不分责任,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方被认定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按无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医药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100元。

     上述赔偿额度,是与道交法七十六条司机在无责情况下赔偿额不超过损失10%的规定相符的。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无责和有责的问题:某人乘坐三轮摩托车,在拐弯时由于车速过快,某人被三轮摩托车摔下后座,正好砸在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机动车的右后门上。机动车司机出于好意,主动下车扶起某人,交警到场后,认为机动车也多少承担一部分责任。将交通责任认定书机动车本应承担的无责任改为次要责任,并让机动车司机签字确认。后某人对司机、保险公司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由于司机对无责和有责在交强险中的性质不清楚,故而将一个本应按无责处理的交通事故变成了保险公司按全责对伤者的赔付。

2013年4月15日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归责原则经历4个阶段的变化
     随着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实践的逐渐丰富,我国这方面的法学理论研究也逐步深人。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经历了以下儿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民法通则》为依据处理机动车损害纠纷阶段。《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因为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较少,加上我国当时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落后,因机动车损害事件和因机动车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并不多,所以,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处理类似的纠纷。之后出台的《民法通则》也没有专门的条款来解决机动车损害纠纷。(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了两种归责原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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