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徐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按吨位收取车辆损失险保费7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费1370元。3个月后的一个晚上,徐某在行驶中发现车辆有故障,遂将
车辆停在路「!,,但未设明显标志。一辆摩托车因车速过快与徐某车辆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1500元,人员伤亡总费川75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车辆有故障不能行驶时.未能将车辆靠路右边停放,月.夜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r,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负该起事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黝,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吨七座,根据车险实务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宝}·费。4:案中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