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能足额收取保险费,赔偿处理中是按足额还是按比例赔偿呢
个体户徐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按吨位收取车辆损失险保费7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费1370元。3个月后的一个晚上,徐某在行驶中发现车辆有故障,遂将
车辆停在路「!,,但未设明显标志。一辆摩托车因车速过快与徐某车辆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1500元,人员伤亡总费川75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车辆有故障不能行驶时.未能将车辆靠路右边停放,月.夜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r,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负该起事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黝,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吨七座,根据车险实务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宝}·费。4:案中该车保费按吨位收取为低,应按座位收取,即应收取车损险保费11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费2030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
经向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了解,徐某投保时己向其出示行驶证,且投保单背面亦附贴有该标的行驶证复印件,由于业务员业务不熟而导致收费不足。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足额收取保险费,赔偿处理中是按足额还是按比例赔偿呢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上述规定中不难发现,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投保人徐某向保险人出示保险车辆行驶证并且提供复印件附贴在投保单背面,也就是依灯呆险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究竟如何收费,则是保险人的事,不能将山于保险人的过错而导致收费失误的责任归于投保人,所以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该足额赔偿,而非按比例赔付。